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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建市政地基基础工程静载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建市政地基基础工程静载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质安监〔2015〕69 号)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
     为加强我区房建市政地基基础工程静载试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测机构和人员的检测行为,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相关单位于2015年10 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建市政地基基础(含地基、基桩、复合地基)静载试验应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将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到本检测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区信息平台”)。
    二、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的数据应包含:
    (一)静载试验时,规范规定的记录时刻以及对应的荷载值和沉降值;
    (二)即拍即传照片5张(开始试验时,已安装的千斤顶和位移计合影1张、反力装置全景2张(对角各1张)、基准梁基准桩1张;最后一级加载时荷载与位移值1张);
    (三)检测地点信息(含GPS定位);
    (四)检测人员信息(人员照片、上岗证号)。
    三、地基基础静载试验时,检测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自动控制荷载的加、卸载,并完成时间、荷载、位移数据的自动采集、处理和传输等;
    (二)能同步传输至信息管理系统和区信息平台;
    (三)具备全球定位功能;
    (四)将现场试验过程中主要节点和第五条规定的异常情况,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到检测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的手机上;
    (五)能保存检测的原始数据及检测过程的相关信息;不能提供二次操作采集数据、模拟数据或预录入数据再传和双重校验参数的功能;
    (六)经检定或校准,并经确认符合规范要求;
    (七)租赁设备仪器时,应有租赁合同。
    四、各类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前,检测机构应将设计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检测方案在区信息平台登记,领取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流水号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报告的流水号应与系统流水号相对应。
    五、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暂停检测工作,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一)检测数据传输中断或无法传输的;
    (二)检测过程中人员、设备、设计参数有变更的;
    (三)检测过程中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的;
    (四)天气、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进行的。
    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检测机构和现场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核查检测流水号、检测设备以及检测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辖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检测结束后,应及时签署《现场检测见证确认表》和《桩基检测设备及配重清单》。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机构应对检测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一)地基基础工程静载试验未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实时上传数据到信息管理系统及区信息平台的;
    (二)检测报告与上传至区信息平台的信息不相符的。
    八、其他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站检测监督科。联系人:韦富灿,联系电话:0771-5846195。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5年8月26日

                    信息来源(http://www.gxzljd.com/show.aspx?id=334025&cid=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