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人〔2014〕8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13〕11号)和《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3〕45号)精神,为提高我区建筑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见证取样人员业务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见证取样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培训对象
在建筑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工作,尚未取得《广西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人员。
二、岗位培训内容
1.常用建材取样依据、方法及检验指标;
2.市政材料取样依据、方法及检验指标;
3.节能材料取样依据、方法及检验指标。
三、组织管理
全区建筑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见证取样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由我厅教育主管部门总负责、协调。具体培训工作委托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监总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协会”)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厅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培训班考试考务、证书办理等工作;区质安监总站主要负责编制培训(含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及培训资料等工作;区检测协会协助做好考试考务等工作;各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具体培训工作。
四、证书复检
岗位证书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员在每一验证有效期满前,需进行证书的年审验证。持证人员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应当接受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本辖区内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工作,报名培训以工作单位为主体统一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www.gxzljd.com)上“检测人员培训报名管理系统”登录完成。
(二)取得2011年颁发《岗位证书》的人员应参加2014年继续教育学习后,才能办理延期手续; 2011年前颁发的《广西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按新的要求换证。
(三)联系方式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马世军 0771-5552419;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韦富灿0771-5846195;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牟光林0771-5512971;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可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www.gxzljd.com) “检测人员培训报名管理系统”查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8日